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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影响诉讼维权的因素考量

2010-3-15 14:39:55 阅读56 评论0 152010/03 Mar15

文/勤于行

 

第一、诉讼风险问题

    纠纷处理本身涉及到我国法律具体规定、合同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约定、双方对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相关证据的掌握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没有认真分析,公司履行合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相关证据无法取得,冒然提起诉讼(仲裁),则难免导致败诉结果,如此一来公司利益得不到最有效保护,也耗费了诉讼费用等办案费用。得不偿失。

第二、清欠成本问题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清欠问题,可能涉及到诉讼(仲裁)费、送达费、保全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以及为收集证据、出庭参与诉讼等所需的差旅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需要公司予以支付,办案费用成本本身就不小。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是6个月,一审之后还可能会有二审甚至再审,更有甚者

作者  | 2010-3-15 14:39:55 | 阅读(56) |评论(0) | 阅读全文>>

票据申请人权利维护(二)

2009-12-10 22:08:12 阅读157 评论0 102009/12 Dec10

票据申请人权利维护(二)

文/勤于行

        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是否以受有利益为前提,在前篇中论述之后,突然看到某法院曾做出这样一个判决,案情及判决摘录如下:

       1999年6月22日,某保温瓶厂向某建筑公司开具了一张以保温瓶厂为出票人,建筑公司为收款人,由某工商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1日。 

      1999年8月24日,该汇票几经背书由某饮料公司持有,该公司向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在受理并支付了贴现金额后,取得了该张汇票。汇票到期后,由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亦未在汇票到期后的二年内行使追

作者  | 2009-12-10 22:08:12 | 阅读(157) |评论(0) | 阅读全文>>

票据申请人权利维护

2009-12-6 9:04:54 阅读132 评论0 62009/12 Dec6

票据申请人权利维护

 文\勤于行

案例:2007年6月1日,某公司为参与投标,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要求,该公司申请银行开具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收款人为该招标代理机构。经开标评标,某公司未中标,按约定该银行汇票原件应该退还给该公司,但因招标代理机构保管不善遗失该票。2009年10月,某公司查账发现该笔款项未能返还公司帐户,经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和开票银行,该笔款项招标代理机构并未进账,至今

作者  | 2009-12-6 9:04:54 | 阅读(132)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不堪承受之重——“地王”

2009-10-22 18:39:42 阅读57 评论1 222009/10 Oct22

文/勤于行

       2009年10月22日,《南方周末》头版以《“地王”风云》报道了如荼上演的地王之争。北京广渠路15号地块,中化方兴撒下40.6亿,楼面地价1.6万/㎡。如此地价,可以想见的是,在这之后屹立于地王之上的建筑“皇子”再天价也无可惊叹了。

        在当下,以直接投资应对经济危机,4万亿的人民币要消耗掉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各地疯狂上演的基础设施大建设,短时间内拉动了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复苏,解决了蓝领工人的工作就业问题。经济一片欣欣向荣。然而,这对普通民众的收入,对消费品领域,对第三产业的意义则不敢恭维。行业上的冰火两重天,让资金再次涌向了房地产市场。再加上国际、国内市场的

作者  | 2009-10-22 18:39:42 | 阅读(57) |评论(1) | 阅读全文>>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确保城市道路畅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8时至19时机动车在本市境内(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六个区)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车辆可以自行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简称“物损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省市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

作者  | 2009-10-21 7:29:17 | 阅读(133) |评论(1) | 阅读全文>>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收费几何

2009-9-30 12:36:05 阅读290 评论0 302009/09 Sept30

 

关于组织2009年度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国律协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律师协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分三期组织开展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现就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者  | 2009-9-30 12:36:05 | 阅读(290)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作者  | 2009-9-17 19:20:52 | 阅读(80) |评论(6) | 阅读全文>>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二)

2009-9-12 0:26:56 阅读235 评论7 122009/09 Sept12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二)

文/勤于行

一、在公交车站候车,由于候车管理秩序混乱,导致候车人被进站的公交车撞死,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件:《道交法》第119条

1、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作者  | 2009-9-12 0:26:56 | 阅读(235) |评论(7) | 阅读全文>>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一)

2009-9-7 19:40:03 阅读132 评论7 72009/09 Sept7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一)

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梅新合 赵睿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文/勤于行

一、挂靠车辆责任承担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法院是否可以推翻

1、  挂靠车辆责任承担:

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

作者  | 2009-9-7 19:40:03 | 阅读(132) |评论(7) | 阅读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8-29 21:00:07 阅读85 评论5 292009/08 Aug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作者  | 2009-8-29 21:00:07 | 阅读(85) |评论(5)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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